婚姻自主權

云南省曾判了這麼個案子:
一男一女交往時,男方單獨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女方後到民政局請求撤銷結婚登記,并起訴男方,要求賠償損失。民政局認爲男方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根據規定撤銷結婚登記并宣布婚姻關系無效。法院一審、二審都認定男方損害了女方的婚姻自主權,必須賠償。

這個案子似乎作爲參考、指導材料,廣爲傳播。沒幾個人看出來判得有問題嗎?

民政局認定婚姻無效,原被告雙方也認可了民政局的認定,法院也認可了民政局的認定。換言之,原被告婚姻無效。

所謂無效,就是說自始不成立。婚姻無效,就是說原被告兩人一開始就沒有結婚。也就是說女方沒有和男方結婚。女方不打算與男方結婚,最終也沒有與其結婚,婚姻自主權在什麼地方受到了損害?

像這種事件,一開始沒打算結婚,最後不管是被認定婚姻無效還是怎麼樣,只要不存在婚姻關系,就不可能損害婚姻自主權。

如果說有誰的婚姻自主權受侵犯,那估計也是他和某人打算結婚而受第三人阻撓乃至不能結婚吧。不可能是被騙或者被迫結婚,以致婚姻自主權受侵犯。因爲并非本意的結婚會被認定爲無效,如上所述,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存在。

女方告男方,法院傾向女方,不是不可以,好歹也得用個正確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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