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章就所有權取得而特別規定,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的攻書B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句式冗繁,且文法不合漢文習慣。況復用詞不當。如『善意』,明明應為『不知情』。不過這些此處不論。



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遺失物取得者,必先『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才能主張取得所有權。



兩條主要不同,竊以為在於第一百零六條未限制購得手段。而對遺失物之所以限定較緊,據說是因為無處分權人之占有遺失物,并非基於原主意思,所以更需保護原主利益。某認為謬。本章的特別規定,出發點就是保護不知情後主利益。無論標的物的占有轉移是基於原主意思與否,對於不知情後主來說,并無區別,何以厚此薄彼。



至於要保護原主利益,則這種規定更為不妥。因為無處分權人,基於原主意思而占有標的物後,背叛原主,轉手他人,比拾取遺失物後轉手他人更惡劣,則前一情況下的原主更值得同情,更需保護。怎麼反而更加保護後者情形中的原主?且原主遺失所有物,多少也有過失。保護有過失的,而苛責沒過失的,豈不謬甚。



若為維護原主利益,則一般情況下的善意取得,至少應另加一個必要條件,即要求取得者取得過程中無過失。即不僅僅要求取得時不知情,如當知而不知,也應視為知情。即也應限定取得手段。雖然未必僅止於拍賣等。

重慶出租車罷工

假設有某廠出品,主要經某連鎖商鋪出售,而該連鎖商鋪很有影響力。又假設該連鎖商鋪要求該廠,若要經該商鋪售貨,就得支付高額好處費。那麼可以判斷,該商鋪是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現重慶正牌出租車,要能營運,必須掛靠別人的公司。而公司卻強求利益。此情此景,與前設相似。

可按《反壟斷法》處理。

地震轉移

玉樹地震,傳有寄宿學校八百餘師生無一傷亡。原以爲是房屋質量好,後來得知是大地震前有幾次相對較弱的地震,值班老師有所警覺,叫醒所有學生,轉移到操場上。轉移後地震到來,幾棟宿舍樓倒塌,而校內師生幸免於難。

虧得轉移了。也虧得確實地震了。如果最終沒地震,則不知有多少學生會怨恨老師。作爲老師,當時也肯定無法確定最後必然大地震。不叫醒學生,則一旦地震死傷慘重;叫醒學生,一旦沒嚴重地震,則怨聲載道。且萬一沒有嚴重地震,可能有些學生不僅以爲老師小題大做,還認定老師是詛咒他們,希望他們罹遇地震。

所以說虧得轉移了,也虧得確實地震了。大概老師當時也拼著會被誤解的覺悟,毅然下了命令。最後沒有被誤解,皆大歡喜。

又說玉樹地震前山西、河南的若干地震局專家,已經成功預測到此次地震的時間地點,惟震級有所出入。而當局沒公開。當局當時所面臨的抉擇,和那些老師在震前所面臨的,差不多吧。但是選了不同的選項。如果最終沒地震也就算了,結果最後竟然真地震了。而且這種情況也不是一次兩次了。於是後續情形恐怕出乎當局預料。

當局本意或許是想維持穩定,不使社會恐慌。但現在已經沒人信當局,信口開河某處地震,就能一下傳開。而要禁止這種流言傳播,要比不公開地震專家研究結論難得多。偷雞不成蝕把米。

地震預測,固然不會很準確。說有地震但最後沒地震或者沒明顯地震,也不是沒有過。但既然現在天氣預報中說次日有雨,也改說降雨概率是多少,爲什麼地震預報不能學著點。

交強險因肇事逃逸而受阻礙?

上海曾判過一個案子。案件當事人甲交通肇事,加害于乙後逃逸。乙要求賠償,甲主張保險公司根據交強險合同應該理賠。保險公司說因為甲逃逸,不合保險合同約定,故不予理賠。一審二審都肯定了保險公司的主張。

交強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以防因肇事者無財力而導致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填補。既然這樣,則肇事者逃逸與否,不應當影響交強險理賠與否。況且保險公司反正收取了保險費,而且本來也不能再代為求償,即肇事者逃逸與否,也不影響保險公司的利益。

則交強險合同中如果約定若肇事逃逸則不理賠,則屬單方面減免自己的責任,應歸為無效條款。

像這個案中,如果受害人乙或者其家屬,因為甲無財力而不能填補損失,則責任就在於保險公司無恥而法官無能。

這種事情,保險公司若想保自己的險,充其量應該在合同中規定一些情況下可以向投保人追償,而不是出現一些情況就一概不補償。

按上例中法院的判定,甲固然要欠受害人乙的錢。但與其讓甲欠乙,不如讓甲欠保險公司。二十萬、五十萬的,對于個人數額巨大,但就保險公司而言,九牛一毛。保險公司愛其一毛,而甘愿看見受害人繼續受苦。若那一毛本該保險公司所有,尚猶可說。但關鍵是那一毛本就該受害人所得。

婚姻自主權

云南省曾判了這麼個案子:
一男一女交往時,男方單獨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女方後到民政局請求撤銷結婚登記,并起訴男方,要求賠償損失。民政局認爲男方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根據規定撤銷結婚登記并宣布婚姻關系無效。法院一審、二審都認定男方損害了女方的婚姻自主權,必須賠償。

這個案子似乎作爲參考、指導材料,廣爲傳播。沒幾個人看出來判得有問題嗎?

民政局認定婚姻無效,原被告雙方也認可了民政局的認定,法院也認可了民政局的認定。換言之,原被告婚姻無效。

所謂無效,就是說自始不成立。婚姻無效,就是說原被告兩人一開始就沒有結婚。也就是說女方沒有和男方結婚。女方不打算與男方結婚,最終也沒有與其結婚,婚姻自主權在什麼地方受到了損害?

像這種事件,一開始沒打算結婚,最後不管是被認定婚姻無效還是怎麼樣,只要不存在婚姻關系,就不可能損害婚姻自主權。

如果說有誰的婚姻自主權受侵犯,那估計也是他和某人打算結婚而受第三人阻撓乃至不能結婚吧。不可能是被騙或者被迫結婚,以致婚姻自主權受侵犯。因爲并非本意的結婚會被認定爲無效,如上所述,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存在。

女方告男方,法院傾向女方,不是不可以,好歹也得用個正確的理由吧。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一款特定『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根據相反解釋原則,可知超過一年不適用該款規定。也就是說不能根據該款而認為超過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要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說勞動者不及時行動就吃虧???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則前述超過一年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第14條該款規定,視同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是『視同』,就不屬於第82條第2款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屬於『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該是第14條中除了『協商一致』之外的『……(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這三項。

也就是說,從文面理解,超過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享受雙倍工資待遇。固然還能從其他角度解釋這些法條以求公平,但為什麼不在立法的時候嚴謹些呢。

《勞動合同法》第90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內容上承接哪處?是只承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還是同時也承接『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不這樣做有什麼後果?其他還有若干處只有『應該』而沒說不照障的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49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具體怎麼做呢?而且這條內容和勞動合同一點關系都沒有,幹嘛放在《勞動合同法》中!?

上述問題也未能在立法或司法解釋中看到答案。

左传·吕氏春秋·战国策

《左传·吕氏春秋·战国策》由北京出版社出版。豆瓣中的評論蠻高的。寡人估計有些人是看在《左傳》、《呂氏春秋》、《戰國策》的份上給了那麼多星。就好象有些人看在中國的份上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同樣,有人說某家店做的京醬肉絲不好吃,不是說京醬肉絲不好吃,而是說那家做得不好;有人說某杯茶不好喝,不是說茶不好喝,可能那個杯子不乾凈,本身沾附了些尿素,玷污了好茶。白馬非馬,《左传·吕氏春秋·战国策》其亦非《左傳》、《呂氏春秋》、《戰國策》歟?

談談好的一面。這本書售價19.9圓人民幣。價格算是便宜。但書其實仍然不便宜。一毛錢便宜,用一毛錢買一滴普通的人尿,就貴了;三百萬貴,用三百萬買下天安門,就便宜了。尺有所短,寸有所長。

再談談不好的其他面。首先,作者署的是左丘明等和某某工作室編輯。左丘明等人的名字就算不放上去,別人也不會誤會《左傳》是某某工作室弄得。而某某工作室爲什麼不出具具體參與人員名單呢?集體負責?集體負責稍微偏一點就是集體不負責。

其次,好像有人說讀古書,讀傳寫錯誤的古書也是種樂趣。我不知道有這種心境的人有多少。即便有,那那些錯誤也不能太離譜。不能太離譜,要求不高。即便傳到最後,意思與原文相去甚遠也行啊,只要最後出來的那個自己條理清楚就可以了。但這本書做不到這一點。多字減字、字序句序顛倒,時常出現。

再次,訓詁古文的確不那麼容易,出現錯誤也不是不容許。但錯誤太離譜的話,就證明根本沒資格去訓詁。且《左傳》、《呂氏春秋》、《戰國策》又不是什麼禁書,歷來傳抄、講解應該不少。難道編者沒看過或者沒看懂前人的講解?

最後,那些附著的編者感想是什麼東西?思維混亂,有五毛風范;文筆慘烈,比文青尚嫌不足。即便看做網誌,水準也在中人以下。

總結:不該買這本書,也不該借。買了、借了也不該碰。碰了也不該看。這本書壓根就不該出版。

寶寶長牙

在外見有紙張貼,開頭:『寶寶長牙』。不穀腦中頓時閃現青青子衿、關關雎鳩、振振君子、皓皓昊天之類。繼續往下看:『,對于媽媽來說,是多麼幸福的一件事啊。』

蠟筆小新歌

《蠟筆小新》有一首片頭曲在歌詞『父ちゃん、母ちゃん、向日葵、白も』處,旋律和那個加拿大女子唱的《I Wanna Be Your Girlfriend》中『Hey hey you you, I wanna be your girlfriend』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