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因肇事逃逸而受阻礙?

上海曾判過一個案子。案件當事人甲交通肇事,加害于乙後逃逸。乙要求賠償,甲主張保險公司根據交強險合同應該理賠。保險公司說因為甲逃逸,不合保險合同約定,故不予理賠。一審二審都肯定了保險公司的主張。

交強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以防因肇事者無財力而導致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填補。既然這樣,則肇事者逃逸與否,不應當影響交強險理賠與否。況且保險公司反正收取了保險費,而且本來也不能再代為求償,即肇事者逃逸與否,也不影響保險公司的利益。

則交強險合同中如果約定若肇事逃逸則不理賠,則屬單方面減免自己的責任,應歸為無效條款。

像這個案中,如果受害人乙或者其家屬,因為甲無財力而不能填補損失,則責任就在於保險公司無恥而法官無能。

這種事情,保險公司若想保自己的險,充其量應該在合同中規定一些情況下可以向投保人追償,而不是出現一些情況就一概不補償。

按上例中法院的判定,甲固然要欠受害人乙的錢。但與其讓甲欠乙,不如讓甲欠保險公司。二十萬、五十萬的,對于個人數額巨大,但就保險公司而言,九牛一毛。保險公司愛其一毛,而甘愿看見受害人繼續受苦。若那一毛本該保險公司所有,尚猶可說。但關鍵是那一毛本就該受害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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