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一同學在日本留學時編入未來創造學部。未來創造學部下設兩個學科,即兩個專業,分別是未來社會創造學科和未來文化創造學科。他出去打工,面試時人家問他未來創造學部創造什麼。他回答創造未來。
手頭有張名片,是平安人壽的。部門標的是江蘇分公司巨鼎營業區朝陽部。
紅蜻蜓
倭人三木寫的歌《赤蜻蛉》,歌名直譯就是紅蜻蜓。那天在南京歌廳看到有這歌。歌詞少了第三節。原來一共有四節:
1、夕焼け小焼けの赤蜻蛉、負われて見たのはいつの日か
2、山の畑の桑の実を、小篭に摘んだは幻か
3、十五で姉やは嫁に行き、お里の便りは絶え果てた
4、夕焼け小焼けの赤蜻蛉、止まっているよ竿の先。
其實最關鍵的就是第一節和第三節。
原文直譯過來是:
1,晚霞中的紅蜻蜓,我是什麼時候被駝著看到你的
2,山裏田中的桑果,摘到小籠子裏的場景是夢幻嗎
3,我十五歲時阿姐嫁人了,他老家也再也不來信了
4,晚霞中的紅蜻蜓,停在竿頭上。
所以,如果沒有第三節,我是被誰背負著,就搞不清楚了。
但是不經意地瞥到那歌廳那首歌的漢文字幕,「負われ」好像被認作了「追われ」,於是第一節後半段被解釋做我和紅蜻蜓追逐。
我以前也是這麼以爲的。但吾斯之不能信,於是查了下,原來倭人中也有很多和我一樣理解錯的。
另外,第三節中的阿姐,我以前理解成鄰居的大姐姐,十五歲,我理解成阿姐十五歲。好像還有人以爲那阿姐是自己姐姐。我沒那麼理解,因爲那樣後半段就不好理解了。我當時以爲整個第三節是說鄰家大姐姐十五歲時嫁到外面了,再也沒有寫信給故鄉。
現在才知道,阿姐是當時倭人稱呼家中年輕女僕的。
這首歌據說是三木根據自己親身經歷寫的。他小時候父母離異,跟祖父住,家裏雇了個從外地來的女僕照顧三木。女僕很疼缺乏母愛的三木,但在三木十五歲時,結婚去了。
第三節後半段,要傳達的意思,我估計應該是,「我」曾經常常見到阿姐的老家寄東西給他,後來再也沒看到了,大概也就是說此後再也沒見到阿姐了。
這歌在倭奴應該算人盡皆知,婦孺皆知。但竟然有那麼多人理解錯。可見一來,小孩子不能完全理解內容;二來,倭語太曖昧。
1、夕焼け小焼けの赤蜻蛉、負われて見たのはいつの日か
2、山の畑の桑の実を、小篭に摘んだは幻か
3、十五で姉やは嫁に行き、お里の便りは絶え果てた
4、夕焼け小焼けの赤蜻蛉、止まっているよ竿の先。
其實最關鍵的就是第一節和第三節。
原文直譯過來是:
1,晚霞中的紅蜻蜓,我是什麼時候被駝著看到你的
2,山裏田中的桑果,摘到小籠子裏的場景是夢幻嗎
3,我十五歲時阿姐嫁人了,他老家也再也不來信了
4,晚霞中的紅蜻蜓,停在竿頭上。
所以,如果沒有第三節,我是被誰背負著,就搞不清楚了。
但是不經意地瞥到那歌廳那首歌的漢文字幕,「負われ」好像被認作了「追われ」,於是第一節後半段被解釋做我和紅蜻蜓追逐。
我以前也是這麼以爲的。但吾斯之不能信,於是查了下,原來倭人中也有很多和我一樣理解錯的。
另外,第三節中的阿姐,我以前理解成鄰居的大姐姐,十五歲,我理解成阿姐十五歲。好像還有人以爲那阿姐是自己姐姐。我沒那麼理解,因爲那樣後半段就不好理解了。我當時以爲整個第三節是說鄰家大姐姐十五歲時嫁到外面了,再也沒有寫信給故鄉。
現在才知道,阿姐是當時倭人稱呼家中年輕女僕的。
這首歌據說是三木根據自己親身經歷寫的。他小時候父母離異,跟祖父住,家裏雇了個從外地來的女僕照顧三木。女僕很疼缺乏母愛的三木,但在三木十五歲時,結婚去了。
第三節後半段,要傳達的意思,我估計應該是,「我」曾經常常見到阿姐的老家寄東西給他,後來再也沒看到了,大概也就是說此後再也沒見到阿姐了。
這歌在倭奴應該算人盡皆知,婦孺皆知。但竟然有那麼多人理解錯。可見一來,小孩子不能完全理解內容;二來,倭語太曖昧。
全民超人
Hanc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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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看了點簡介。腦中浮現出兩津勘吉身影。
然後看雷爲他包裝,以爲從獄中出來後馬上就有皆大歡喜結局。
晚餐女人落淚,隱約察覺出Hancock和他關系,但真沒想到最後的結局。
這片子的優點,也就是難得的讓我幾次預判都失誤。
女人一直瞞著Hancock,不知道何必瞞。
女人在醫院探望Hancock,說Hancock要想早點復原,祗能離這女人遠點。這女的想不想讓他好了?真想的話,自己暫時離遠些不就行了?
女人說要和Hancock分開,理由有兩個,不知哪個是真的。
一個是想過凡人的生活。他們不是已經過了幾千年斷斷續續的凡人生活了嗎,還沒夠啊。
另一個是要讓Hancock保護人類。如果這樣,那他自己離開就行了,不必再找一個丈夫。而且他要Hancock保護人類,他自己所要做的祗是離開Hancock,但他明明也有足夠的能力保護人類。真是背黑鍋我來,送死你去的氣質啊。
怎麼看怎麼覺得,女人要離開Hancock,無非是因爲怕死,或者無盡的肉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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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看了點簡介。腦中浮現出兩津勘吉身影。
然後看雷爲他包裝,以爲從獄中出來後馬上就有皆大歡喜結局。
晚餐女人落淚,隱約察覺出Hancock和他關系,但真沒想到最後的結局。
這片子的優點,也就是難得的讓我幾次預判都失誤。
女人一直瞞著Hancock,不知道何必瞞。
女人在醫院探望Hancock,說Hancock要想早點復原,祗能離這女人遠點。這女的想不想讓他好了?真想的話,自己暫時離遠些不就行了?
女人說要和Hancock分開,理由有兩個,不知哪個是真的。
一個是想過凡人的生活。他們不是已經過了幾千年斷斷續續的凡人生活了嗎,還沒夠啊。
另一個是要讓Hancock保護人類。如果這樣,那他自己離開就行了,不必再找一個丈夫。而且他要Hancock保護人類,他自己所要做的祗是離開Hancock,但他明明也有足夠的能力保護人類。真是背黑鍋我來,送死你去的氣質啊。
怎麼看怎麼覺得,女人要離開Hancock,無非是因爲怕死,或者無盡的肉欲。
工資提高
聽新聞說了兩點。一,最低工資要調高;二,政府尚不知如何解決勞方與資方工資協議出現僵局後的問題。
一,光漲最低工資,水漲船高,最低收入者能買的東西未必能增多。不如限制同一地區內最高與最低收入的差距,限制同一行業最高與最低收入差距,限制同一單位最高與最低收入差距。
二,勞方與資方不能妥協,按道理,就是勞方罷工。祗有在嚴重影響其他大多數人生活時,才需要政府出面。政府爲什麼要著力解決普通的僵局,真是爲了體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克服別的社會制度下壓根不存在的問題?
————————————————————————
不過我個人非常滿意目前的舉措。目前的舉措就叫做倒行逆施。衙門自掘墳墓,可喜可賀。
一,光漲最低工資,水漲船高,最低收入者能買的東西未必能增多。不如限制同一地區內最高與最低收入的差距,限制同一行業最高與最低收入差距,限制同一單位最高與最低收入差距。
二,勞方與資方不能妥協,按道理,就是勞方罷工。祗有在嚴重影響其他大多數人生活時,才需要政府出面。政府爲什麼要著力解決普通的僵局,真是爲了體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克服別的社會制度下壓根不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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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個人非常滿意目前的舉措。目前的舉措就叫做倒行逆施。衙門自掘墳墓,可喜可賀。
Fist of the North Star
美國拍的《北斗神拳》電影。質勝文則野。相對而言,這是部野片。
下面來說說文。
1,尤利亞(朱麗葉)不好看。
2,健四郎太猥瑣。
3,特技太假。
4,北斗百裂拳沒魄力。
5,有銃不用銃,偏偏肉搏,莫名其妙。
6,尤利亞(朱麗葉)如果被那個豺狼強姦了,影片應該會更震撼。
總之,這部片子可看可不看,不看比看了好。
下面來說說文。
1,尤利亞(朱麗葉)不好看。
2,健四郎太猥瑣。
3,特技太假。
4,北斗百裂拳沒魄力。
5,有銃不用銃,偏偏肉搏,莫名其妙。
6,尤利亞(朱麗葉)如果被那個豺狼強姦了,影片應該會更震撼。
總之,這部片子可看可不看,不看比看了好。
不知情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章就所有權取得而特別規定,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的攻書B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句式冗繁,且文法不合漢文習慣。況復用詞不當。如『善意』,明明應為『不知情』。不過這些此處不論。
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遺失物取得者,必先『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才能主張取得所有權。
兩條主要不同,竊以為在於第一百零六條未限制購得手段。而對遺失物之所以限定較緊,據說是因為無處分權人之占有遺失物,并非基於原主意思,所以更需保護原主利益。某認為謬。本章的特別規定,出發點就是保護不知情後主利益。無論標的物的占有轉移是基於原主意思與否,對於不知情後主來說,并無區別,何以厚此薄彼。
至於要保護原主利益,則這種規定更為不妥。因為無處分權人,基於原主意思而占有標的物後,背叛原主,轉手他人,比拾取遺失物後轉手他人更惡劣,則前一情況下的原主更值得同情,更需保護。怎麼反而更加保護後者情形中的原主?且原主遺失所有物,多少也有過失。保護有過失的,而苛責沒過失的,豈不謬甚。
若為維護原主利益,則一般情況下的善意取得,至少應另加一個必要條件,即要求取得者取得過程中無過失。即不僅僅要求取得時不知情,如當知而不知,也應視為知情。即也應限定取得手段。雖然未必僅止於拍賣等。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的攻書B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句式冗繁,且文法不合漢文習慣。況復用詞不當。如『善意』,明明應為『不知情』。不過這些此處不論。
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遺失物取得者,必先『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才能主張取得所有權。
兩條主要不同,竊以為在於第一百零六條未限制購得手段。而對遺失物之所以限定較緊,據說是因為無處分權人之占有遺失物,并非基於原主意思,所以更需保護原主利益。某認為謬。本章的特別規定,出發點就是保護不知情後主利益。無論標的物的占有轉移是基於原主意思與否,對於不知情後主來說,并無區別,何以厚此薄彼。
至於要保護原主利益,則這種規定更為不妥。因為無處分權人,基於原主意思而占有標的物後,背叛原主,轉手他人,比拾取遺失物後轉手他人更惡劣,則前一情況下的原主更值得同情,更需保護。怎麼反而更加保護後者情形中的原主?且原主遺失所有物,多少也有過失。保護有過失的,而苛責沒過失的,豈不謬甚。
若為維護原主利益,則一般情況下的善意取得,至少應另加一個必要條件,即要求取得者取得過程中無過失。即不僅僅要求取得時不知情,如當知而不知,也應視為知情。即也應限定取得手段。雖然未必僅止於拍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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