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官二代駕車撞人

西曆2010年10月16日晚河北保定內河北大學新校區中有人駕車撞人致死傷。據稱保定市交警二大隊事故中隊派人處理事故。

肇事者之父疑似某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最後事故有什麼說法在所不問。疑問是,爲什麽由交警處理事故。

按交警本應且祗負責公共交通場合交通事故。甚至可以說祗有發生在公共道路或相似場合上才應被視爲交通事故。

河北大學又不是開放式校園,校區封閉,並不類同於公共道路。校區內出現事故,刑事事故應由刑警負責,治安事故應由治安警負責,與交警風馬牛不相及。

就此事故而言,衙內涉嫌故意傷人或故意殺人或過失致死傷,故應由刑警立案。至於最終是否故意之類,應交付法院評判。

但同時也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之不完備。若純依法律,則同樣的行爲與結果,祗是偶然地發生在不同地方,就有可能是交通肇事罪,有可能是過失致人死傷罪。二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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